一、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论文文献综述)
王几高[1](2018)在《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公司是由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权益投资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等经济主体所组成,这些主体的角色定位通常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契约而非仅仅依据公司法所构建,公司是不同类型契约的纽结、是一项意思自治的风险事业。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事前缔约描述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情形的成本太过高昂,因此公司契约在本质上只能是一种长期的、不完备的契约。由于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的存在,需要公司法律发挥公司契约的模本作用和漏洞填补作用,公司法的重要功能是通过公司形式来降低不同经济主体组织开展商事活动的交易成本,在规范意义上其恰当目标应该是促进受到公司活动影响的各类主体的整体福利。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治理机制,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由英国于上世纪20年代创设并在随后的90年间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制度变迁。同时,该制度也在欧洲国家以及深受英国法律影响的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广泛传播和移植。尽管早期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都以英国制度为蓝本,但是公司法律制度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规则,由于各国制度环境、市场结构、政治生态、文化传统各有不同,任何一项公司法律制度的约束条件和实现路径也有差异,因此在各国公司法现代化进程中,该制度都相继进行自我改良和重新塑造,使得当代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各有特色。本文将在不完备契约理论的研究框架内,凸显公司法在降低代理成本上的功能价值,对于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发展演变、制度变迁进行回溯,对各国制度中的具体微观结构进行比较法分析,在剖析并反思了当前对该制度的正当性传统理论之后提出降低交易成本是该制度的正当性本源,并根据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现实土壤,具体探讨我国的禁止财务资助法律框架体系,力图构建一种契约自治和法律监管并举的管理路径。全文除了导言之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综述,第二章是对其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的发展过程进行梳理,第三章是以比较法研究方法对各国禁止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和整体严厉度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传统的正当性解释及合理性逻辑进行诘问,第五章是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进路对禁止财务资助的正当性进行剖析,第六章是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现实来重新构建我国公司法中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旨在回答“研究对象是什么”的问题,主要介绍公司财务资助的界定和主要形式,审视财务资助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主要类型、重要特征、产生原因、禁止及豁免情形等情况,为后文的进一步分析和解读提供研究基础。财务资助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用语,而只是一项普通的商业用语,必须审查具体交易实施过程才能妥当地进行认定。它通常具有四方面的重要特征,即普通商业用语属性、具有“财务”或“资金”属性、遵循商业实质及真实性标准、单方面自发行为属性。财务资助的主要类型包括赠与、担保、补偿、豁免或弃权、借款以及其他形式等具体类型,在考虑各种形式时,通常不以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并且强调“实质大于形式”,同时各种不同类型都有着不同的特点以及判断标准。任何一项商业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客观必然性和经济需求,财务资助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完成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收购市场中分手费机制、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债权人参与债务重组以及其他方面的动机所触发,在这些诱因中既有合理的商业性或社会性动因,也有令人怀疑的不良动机,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财务资助的商业道德属性。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财务资助”具有五大构成要件,即“取得”公司股份、取得公司之“股份”、提供资助者是股份被受让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资助者属于特定范围、提供财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取得公司股份,只有同时符合了这五大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是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所规制的“财务资助”行为。同时,为了避免对于一些形式上具备财务资助特征但是实质上没有危害的交易行为,该制度也构建了无条件豁免以及附条件豁免情形。第二章旨在回答“研究对象从何而来”的问题,主要以英国、欧盟禁止财务资助法律的历史沿革为主线,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辗转变化来挖掘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政策考量等,通过历史沿革过程分析将有助于来发掘规制制度的内在源动力和现实逻辑。因“一战”后在英国工商业界出现的股权转让中特殊问题,格林尼委员会在公司法评估报告中首次提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政策建议,在英国1928年、1929年公司法中首次以成文法规开启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之先河,并在1947年、1948年公司法中进行条款完善,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通过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主动性移植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被动型移植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和移植。同时,在英国1948年公司法之后的30多年的制度施行过程中,针对财务资助制度也出现了很多政策争议,1962年詹森斯委员会公司法评估报告以及80年代的重要判例最终促使了英国在1981年公司法修改中对该制度进行了非常重大的修改并创设了影响深远的“洗白”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各国纷纷对公司法启动了现代化进程,在这次公司法现代化浪潮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化、系统化的政策评估,包括英国、欧盟和新加坡等国都在公司法现代化评估报告中对该制度的修改提出了大胆的建议,并最终促成了立法部门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其更为适应现代商业发展之需要。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从雏形创设到完成现代化改造的九十年期间,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以波浪线形态产生、发展、传播和进化,在立法导向上体现出“严格禁止——限制性管理——放松管制”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是由于英国的不断推动、欧盟与英国的相互纠缠和制约、禁令背后法理逻辑的不断变化、公司立法向服务于小型公司转变以及市场对杠杆收购的逐步接受等法律、政治以及经济方面的因素所共同塑造。第三章旨在回答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异同点,对各国对财务资助问题的法律规制情况作一个整体性的评价和重要微观组成的深入比较,并尝试对这种差异性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起源于英国,随后被移植到深受英国法影响的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欧盟公司法指令也基本采纳了英国的做法、使得各个欧盟成员国也相继进行制度移植,美国、加拿大却没有建立相关制度。但是,具体到该制度的微观构成中,各国家和地区的当前规则又各有不同,具体体现在针对适用对象是否包括了私人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否存在无条件豁免以及各种无条件豁免的具体情形、是否存在附条件豁免以及各种附条件豁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是否给予股东和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决议的异议权、在发生非法财务资助后公司以及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交易是否有效等五个主要方面内容。如果将这些五大方面的主要差异作为衡量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整体严厉程度的大类指标进行量化处理的话,不难发现在当前各国现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下,不同国家制度严厉程度有着非常不同的严厉度相对水平,而之所以从最初各国严厉度都基本保持一致(因为都是以英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为蓝本全面吸收)发展成目前的不同严厉度水平,主要是由于制度的移植方式、所属法系、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性所导致,一般来说进行了主动性制度移植并且法律制度自发意识不断增强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越来越低、而进行了被动性制度移植或法律制度自发意识较弱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大陆法系国家的严厉度平均水平要远远高于普通法系国家的严厉度平均水平,以打造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投资、贸易服务中心为经济发展目标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较低。第四章旨在回答“要不要规制”的定性问题,主要探讨法律直接规制公司财务资助问题是否存在着必要性和正当性,并对传统的正当性解释理由进行了剖析和反思。格林尼委员会迈出了为财务资助禁令提供理论根源的第一步,其试图在“一家公司不能购买其自身股份”的资本维持规则下进行解释,禁止财务资助可以对公司购买其自身股份之能力加以限制,其目的是对公司不正当地向股东返还资本的不良行径加以阻止。但是,禁令的限制范围远远超过了资本维持原则所试图去规范的范围,对于一些完全没有对公司资产造成减损的交易,例如提供贷款,资本维持原则无法提供有力的解释。之后这种解读被严重质疑,财务资助法律被放置在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防防公司资产被滥用的范畴内加以讨论,禁令被视为一种机制以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免受高负债购买方的伤害,该购买方借钱为其购买股份之行为提供融资,在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后进而利用目标公司的资源对该贷款融资予以偿还。这种行为导致了异常严重的财务代理成本,存在着滥用目标公司资源而使得其财富从目标公司被转移出去、因而使得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和小股东受到潜在损害的风险。但是,这种解释无论是从债权人保护还是中小股东保护方面,都存在着相对多的解释力不足问题,而且当前学界认为公司法已经从优先保护公司的交易对手转向了促进商事活动以提升经济的增长。杠杆收购最核心之处就是目标公司最终承担收购成本,其现金流被用于进行收购债务的最终支付。财务资助促成了这种不道德商业行为的潜在可能是显而易见的且在道德上令人生厌,导致其被认为是“非常不合适的”。因此,禁止财务资助似乎就是杠杆收购的天敌,是对杠杆收购中核心安排——使用目标公司资产作为最终还款来源的一种天然阻碍。但是,财务资助禁令针对的是对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而不仅仅是针对他人“收购”公司股份或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遏制杠杆收购作为禁止财务资助的正当性解释。此外,杠杆收购是一种对市场有害的商业行为的传统观点正在日益被证明并非绝对成立,禁止财务资助的规定会阻碍那些有潜在经济价值的杠杆收购,且债权人可以通过事件风险条款来防范杠杆收购风险,所以遏制杠杆收购在当前也正无法为该制度提供正当性基础。还有观点认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确可以防止市场操纵,但是目前各国证券法已经有专门法律制度来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所以从防止市场操纵来证明禁令的合理性是一种错误的反向逻辑。第五章主要借助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财务资助行为本身的商业属性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解读,并以降低代理成本作为法律直接规制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法理依据。对公司“本质”的设定和阐释是对公司财务资助规制这一具体的微观法律制度进行逻辑分析的起点。对于公司本质的探究和争论远在15世纪后期就在法学界展开了,并衍生为传统公司本质的三种学说流派: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和法人否定说,它们对公司制度中的不同领域有着各自的解释张力,但是受困于所处时代和研究范式的历史局限性,它们都不可避免地有着解释力上的局限性。20世纪30年代之后,经济学界对“企业”这个“黑匣子”的经济学讨论,开启了对公司本质讨论的现代主义阶段。科斯将企业视为一个契约结构,一个有别于市场的特殊契约,自此开创了现代企业契约理论;不仅如此,现代契约理论还主张,契约的完备性是一种美好愿望,在实际社会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性引起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证实性、语言在描述力上的局限性、交易一方是异质的且存在不同的偏好合作类型等原因,使得实际中的契约必然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公司是各个生产要素提供者之间契约关系的组合,这种内部契约关系又是一种代理关系,在契约缔结之后的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三种代理成本问题,而公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就是去降低这种代理成本、进而提高整体的经济效应。具体到财务资助交易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这三类代理成本——公司所有者与其雇用的经营人员的利益冲突、拥有公司绝对多数或控制性利益的股东与股权比例较小的或者非控制性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本身或其股东与其缔约伙伴(主要是债权人等)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对公司财务资助进行规制的正当性和规制方式的选择在于这三类代理成本的存在和严重程度。以减低代理成本为视角,可以有效地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变迁中出现的最为典型的不同类型公司差异化管理、“原则上禁止+附条件豁免”的立法模式以及“附条件”豁免模式进行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代理成本分析有着较强的理论解释力。当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运作中第二类代理问题在第一、二类代理问题中占据主导地位,即相比较于所有权和控制分离所导致的公司高级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自利行为,凭借控制权优势的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掏空效应”更为突出和严重。此外,上市公司负债总杠杆与公司投资行为整体上呈负相关性,负债融资对第一类代理成本的相机治理效应比负债融资产生第三类代理问题具有更大的显着性,说明负债融资在公司投资行为治理方面有着抑制过度投资的良性效应,金融性负债与新增投资支出呈正相关性,经营性负债或商业信用与新增投资支出呈现负相关性。第六章旨在回答“我国法律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本部分将在我国公司代理成本现状背景下,对我国公司财务资助行为建立较为细致化和多维度的本土化的财务资助法律框架体系。“财务资助”概念在我国公司法规中的最早出现是在《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该通知于1993年6月10日发布并实施)。根据《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2.2条规定,到香港上市公司的章程须对公司资助购买自己的股份做出规定,并明确了必须包括的内容。在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但是并未对公司是否可以就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提供财务资助进行直接规定。之后在《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中陆续以零散方式涉及到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规定,但是总体而言,现有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中存在诸多不足:(1)规则零碎化,缺少统一性和独立性;(2)规则单薄僵化,缺乏体系性和灵活度;(3)财务资助条款未能体现出核心要件,容易扩大禁止范围;(4)立法层级较低,违规成本较低等。在本章,结合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这种特点,着重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不同适用对象的财务资助规则原则、公司员工持股中的财务资助问题、管理层收购中的财务资助问题、附条件豁免模式的选择问题等重要命题进行了探讨。基于对我国代理成本现状以及财务资助制度中重要命题的分析,笔者提出对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具体的立法建议包括:第一,加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体系化,统一规定原则性规定、无条件豁免、附条件豁免、异议权、交易合法性、释义等内容,使其独立成为公司法中的一项完整的制度体系;第二,将形式上具有财务资助特点但是已经有针对性的立法或司法行为进行规制的交易行为,以及特殊金融企业开展正当业务交易和为了追求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之上更高层面的目标的行为规定为无条件豁免情形,避免造成规则或法律适用时产生冲突;第三,对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非公众公司采取较为宽松自由的“无实质损害”模式,即在满足该资助不会实质性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和对债权人的偿付能力、董事会通过决议认为公司应该提供该资助且该资助的条款对于公司是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供财务资助;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满足提供财务资助不得减少公司净资产或减少净资本时该资助资金是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予以提供、该资助是善意的且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下的前提下,从公司类型、公司控制权、交易动机和杠杆水平这四个维度来综合考量构建差异化的豁免审批模式。第四,明确非法财务资助的法律后果、加大事后惩处力度,在财务资助相关协议涉及到善意第三人时,该协议不会仅仅由于违反财务资助禁令而无效,并明确规定财务资助行为的无效性不影响股权取得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对在非法财务资助中负有过错的董事将因其违法该信义义务而承担偿还任何在该交易中的损失。
高岩[2](2013)在《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产生了大量融资需求,然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却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上市融资的成本高,排队现象严重。与此相反的是国际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了融资,不少企业走上了红筹上市的道路。红筹上市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为很多企业创造了财富神话、也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卓着贡献,然而其在不规范运作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对红筹上市的监管走了一条漫长的、充满荆棘的道路,由于对红筹上市的认识有限,监管的思路也不断变化,导致了我国红筹上市亦经历了几次高潮和低谷的洗礼。我国目前虽然确定了10号文主导下的红筹上市监管体系,但是纵观中国红筹上市监管多变的历程和中国红筹上市监管的现状,我国红筹上市监管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监管依据方面,我国的法律目前立法层次较低,国家现用于规范红筹上市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证券法》、199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红筹指引)、2005年外管局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资委和外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外汇管理局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09年和2011年颁布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业内称12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业内称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4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业内称19号文)。商务部在2011年8月25日,颁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第53号)。此外还有一些已经失效的文件,例如证监会在2000年颁布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管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上述文件的性质来看,除了《证券法》效力位阶较高之外,其余的用于规范红筹上市的法律文件效力等级非常低,通常为文件的形式,连法规的形式都较少。而众所周知《证券法》对红筹上市仅在第238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发生作用的都是各部委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对红筹上市的主要指导性文件是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为了落实这个规定,各部委也相继推出了一些实施细则和补充性文件。因此在我国形成了主要由一些部门文件调整红筹上市的局面。这些文件效力不高,权威性差,内容也不完备,最主要的是对这些文件的实施和落实也缺少监督。对违反这些文件的行为也没有办法形成一个真正的制约和处罚机制。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是另外一个问题。红筹上市对我国的政府监管来说是一个新鲜事物,对这个新现象的认识需要一定时间。我国针对红筹上市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总体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这表现在,目前我国仍没有完善地建立起一个关于红筹上市的监管法律体系。从红筹上市法律制定的发展过程来看,被废止的法律很多,有的法律规范刚被制定出来不到一年的时间就不得不停止实施,如外管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同时期不同文件对于红筹上市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例如外管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份文件基本将红筹上市的道路封死,在业内引起极大的反响。随后外管局宣布这两份文件失效,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红筹通路打开。然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六部委推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又将开启的红筹之路封闭。这种法律制定过程中指导思想的不明确就会导致法律朝令夕改、缺乏系统性。此外,我国在制定调整红筹上市法律规范的过程中缺乏前瞻性,大多数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被迫做出的调整,比如红筹上市已经存在10年之后国务院才出台了《红筹指引》用来规范这种行为。在爆出裕兴电脑、侨兴环球和鹰牌陶瓷等问题之后出台了“无异议函”。很快,又因为在香港的证券市场爆出了欧亚农业、格林柯尔以及超大农业等问题而取消了“无异议函”而使监管再度陷于无序状态。随后又针对红筹上市浪潮中大量出现的资本外逃、国有资产流失、规避法律等行为出台了11号文和29号文。该两份文件由于本身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封堵了红筹之路而在实践中无法落实,不到一年便被废止。此后由外管局的75号文暂时调整红筹上市的法律关系。但是单纯从外管局的角度对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和返程投资进行调整对于整个红筹上市的监管来说是不够的,因此不到一年的时间商务部等六部委出台了10号文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从上述文件的制定过程来看,我们对红筹上市缺乏系统的了解、所制定文件没有前瞻性,大部分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临时抱佛脚的结果,因此不少文件虽然初衷很好,但却难逃废止的厄运。而这种情况还在延续,比如外管局为了落实75号文相继在于2005年、2007年、2009年和2011年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业内称12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业内称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业内称19号文)。这些文件颁布之频繁、相互之抵触更是不胜繁举。这就使我国的红筹监管法律制度始终在一个质量较低、效力较低的层次上运行。此外,立法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法律规定存在盲点、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现实性。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权限设置、审批权限的衔接以及监管部门如何科学落实监管职责等问题上存在问题。在监管的具体措施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审批过严、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缺乏产业和资金流向的引导和监督,退市方面几乎没有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1999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应符合4亿元净资产、5000万美元融资额、6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的标准,也就是所谓的“456”条件将永远成为历史。如果将海外直接上市和红筹上市比喻为两条通道的大门,那么境内公司两条境外上市通道中的H股这一条已率先得到疏通,两扇大门中的一扇已经顺利打开。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更具意义的另一扇门,即红筹上市之门目前仍然处于关闭状态。如何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制定有利于红筹上市的法律政策并且限制其不利影响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本文第1章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动机。第2章从红筹上市的产生及发展历程入手、深入分析了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的深远影响,得出中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红筹上市,但是这种金融活动必须置于科学有效监管之下的结论。第3章从对红筹上市进行法律监管的相关经济理论入手分析国际上对红筹上市确立的监管目标和原则、明确应当对红筹上市进行监管的主体;例举各国对红筹上市所采取的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红筹上市的法律监管进行全方面的审视。第4章从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当今我国红筹上市的法律框架及变化,深刻讨论我国红筹上市监管的动因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红筹上市的法律监管作出客观的评价。第5章结合红筹上市的基本理论、各个国家不同做法、国际上的一些共识和经验,针对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现存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对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体系进行完善的建议。目前在我国,关于红筹上市的操作指引相当的多,这多是因为红筹上市受到像律师、会计师和企业的亲睐。但是真正从立法者的角度审视红筹上市监管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的着述几乎没有,在这个领域也不存在博士论文,笔者以此为题,站在立法者的角度、以国际的视角、运用相关理论提出完善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构想,从而使红筹上市这种融资方式和渠道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
陈泽佳[3](2013)在《当代中国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系一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是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本文从纵向上探究我国股票监管制度二十余年来的发展历程,并运用历史分析及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横向上全面剖析我国既有的A股、B股、H股及红筹上市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总结和分析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基本特征及特点(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滥觞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可划分为多头监管探索实验时期(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后期)、行政主导的集中统一监管时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至二零一二年)以及由行政管制审批向法治化监管过渡时期(二零一二年至今)三个阶段。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伴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自上而下的调整发展,在历史渊源上导致了监管机构在股票发行中典型的新兴加转轨非法治化监管的路径选择,并因此形成了以定位为行政机关的证监会为中心的中央统一监管体制,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与国际惯例中的独立专业化监管机构为中心的监管体制存在本质差别。通过对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的全面历史考察,笔者发现,现行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的审核标准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导向而非市场的价值和法定监管要求,政府过度控制导致的市场无序(disorder)是我国股票市场面临诸多现存问题的最核心因素。笔者认为,具体审核制度的微观修补固然重要,但并非解决目前我国监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关键。单纯制度移植在我国行政集中控制的环境中缺乏赖以生存维系的土壤,全盘照搬成熟市场的模式彻底颠覆现有的监管体制也不具有可行性。笔者认为,从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出发,在充分考虑政策连贯性和传统观念的基础上,对股票发行监管体制总体安排进行调整,将境内A股发行监管权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调整为由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中国证监会实行合法性监督的双层监管模式,在保持现有境外直接上市H股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改革方向基础上,创设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的申请豁免核准制度对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红筹模式)进行监管,是从根本上有效完善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解决目前发行监管所面临困境的的可能路径。本文除却导言外,共分为四章,文章具体结构及内容如下:第一章,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基础理论探讨。主要论述股票发行监管定义、性质、构成要素以及股票发行监管的模式——监管体制等若干基本问题,并在对该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及界定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体制及具体构成要素,为整篇论文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沿革及特征。该章以历史的角度从A股、B股、H股及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红筹模式)等多个侧面全方位论述了我国股票发行监管的变迁,并在归纳及总结基础上,阐明了不同市场不同时期的我国股票发行监管本质和特征。第三章,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总体性评价。该章在第二章研究基础上,以法律监管角度出发对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进行整体性全面分析,总结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成就,分析归纳出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监管基本特征——典型的新兴加转轨非法治化监管,并基于这一基本特征,总结了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特点(问题),具体为股票发行监管高度行政化;以证监会为中心的单层监管体制;监管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总体性安排;股票发行监管不透明,监管效率低下;对监管者缺乏监督与制约;强化事前监管,放松事后监督和处罚六个方面。第四章,对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该章以前面第二章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历史研究和第三章的总体性评价为基础,结合笔者的长期从事股票发行法律实务实践经验,借鉴境外市场的成熟经验,就发行监管体制改革提出完善建议。笔者建议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目标为由市场参与者在股票发行监管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实现我国股票发行监管的市场化、法治化运作,并在推进市场化、法治化监管的进程中,逐渐消除对政府直接干预控制发行市场微观活动的依赖。并提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的完善路径,即通过股票发行监管体制中的监管架构重新定位,调整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定位和发行审核权限,设置股票发行审核的双重监管体制,由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监督下行使股票发行审核的主导权。以期从制度安排上迫使中国证监会的角色转化为真正的监管机构,行使对交易所进行监督和管理和对发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职能。笔者还进一步建议在保持现有境外直接上市H股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改革方向基础上,创设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的申请豁免核准制度对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红筹模式)进行监管。
李秀玲[4](2012)在《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相关市场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境内民营企业选择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数量及融资额有逐年增长的态势,究其原因,是因为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以及经济的全球化都要求我国尽早开放国内市场,使国内企业能够在世界舞台上,与其他国家的优秀企业共同竞争与成长。但是由于国内不成熟的资本市场和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使得我国为保护处于幼稚产业的资本市场,只能暂缓国际化的步伐。由于国内体制的缺陷造成境内融资渠道狭窄,民营企业在资金周转困难、项目融资不便的情况下,无法获得境内资本市场的青睐,进而获取境内公募市场资金的有力支持。为此,民营企业只能打破资本市场的“二元制”,绕道境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将境内资产置换到特殊目的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到国外资本市场寻求融资,即所谓的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由于民营企业到境外红筹上市,对我国经济、资本市场发展、企业间的平等竞争都会造成不小的影响,因此,在对国有企业红筹上市监管多年后,政府逐渐将民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这种融资模式也纳入监管范围,给原本畅通无阻的民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之路造成阻碍。虽然红筹上市对民营企业本身存在很多有利之处,但是从宏观调控角度来看,由于红筹上市需要将企业的资产置换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再将募集的资金返程投资回国内企业,有人认为这种属于假外资,滥用国家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容易对国内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待遇,同时这种假外资还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政府对这种资本的管理将处于真空,严重的还会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质量。因此,红筹上市的政府监管一直都未停止民营企业选择红筹上市进行融资也已经有近二十年的历史,而政府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法律监管则亦步亦趋,启蒙相对较晚,监管政策存在较多需要亟待完善的地方。纵观国家就民营企业红筹上市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从名噪一时的“无异议函”到现在的“十号文”,从一年间就同一事项先后出台三个监管文件中,都可以看出政府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监管正如中国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一样,在摸着石头过河。本文共分为五个部门,第一部分,对红筹上市的概念从实务操作和法学理论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比较与此相关的各类法律概念,并分析红筹上市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认真分析红筹上市的通常具体步骤,与此同时,介绍了两种在政府决定全面监管红筹上市的情况下,实务操作中出现的曲线红筹上市模式。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即重点分析政府对红筹上市监管的历史沿革、监管的内容及监管部门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提出我们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监管的建议。第五部分,对本文做一个总结。
刘轶[5](2011)在《财务信息造假漩涡中的中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监管:历史和前景》文中提出现行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监管框架由两套相对独立的监管制度组成,分别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情形。基于20世纪90年代初资本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背景,我国建立了针对国有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监管制度,旨在通过证监会的审批程序防控国有资产权益非法跨境移转和境外上市。21世纪初,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建立了针对非国有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监管制度;受防控国有资产流失、限制资本外逃等多重政策因素的影响,这一监管制度先后发生了两次较大的变动,并形成了多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权力配置格局。上述监管框架的演进历史与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长期的监管实践以及本次中国概念公司财务信息造假丑闻均表明,上述监管框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为适应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的新形势,应适时修订完善境外间接上市监管框架,包括准确定位监管宗旨、统筹规划监管框架、协调完善监管制度、合理配置监管权力、增强监管标准和监管实践的透明度等。
刘轶[6](2010)在《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亟需明晰的监管框架和明确的监管标准》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境外直接上市实践的发展,以《公司法(1993年)》为基础,由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构成的监管规范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充实。在新形势下,境外直接上市监管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监管框架不尽合理,上市条件过于严格、僵化,监管效率和透明度不高等。现阶段,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确有必要对境外直接上市活动实施一定程度的监管,境内监管应与境外上市地监管合理衔接,并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为此,亟需统筹考虑优化境外直接上市监管框架,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效率并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许静晓[7](2009)在《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困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境外上市”这个词语大家一定不会陌生,自从1993年青岛啤酒发行H股以来,我国企业境外上市已经历过几次高潮,近年来特别是入世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强,国际资本流动日趋自由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登陆海外市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小企业日益发展壮大,对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但由于国内证券市场不完善、银行贷款和财政支持又利用有限等原因,中小企业国内融资困难重重;与此同时,国外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又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很好的融资平台,再加上境外上市不可比拟的优点,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选择境外上市。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模式虽然很多,归纳起来也就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但不论以任何形式到境外上市,均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批。1999年7月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即证监会83号文),对境外上市企业设定了着名的"456标准”,不仅超过了某些国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条件,而且比国内上市的标准还要高,这就使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间接上市的方式绕开我国法律的规定。然而,我国对间接上市的监管日益严格,特别是2006年8月9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又使间接上市的难度加大。按照规定,国内企业以股权并购模式间接上市除了在1年内要成功上市外,还要经过商务部和证监会的层层审批。1年的有效时间是对以后间接上市的严峻考验,这使国内企业间接上市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所以,我国中小企业的境外上市陷入巨大的法律困境:一方面,海外直接上市的门槛无法逾越,另一方面,我国又不断对间接上市加强监管,使间接上市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我本人一直在参与一个中小企业的上市准备工作,对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市难的现状深有体会。在境外上市势不可挡的大背景下,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亟待解决。所以,我的毕业论文就选择了“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困境研究”这个题目,旨在揭露中小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困境,并提出自己的浅薄意见,希望能抛砖引玉,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帮助中小企业规范上市。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概况,主要对境外上市和中小企业进行了界定,介绍了中小企业境外上市的历史和现状,并对国内外证券市场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仅仅围绕中小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困境展开:一方面是直接上市的高门槛,另一方面是间接上市的严监管,所以使中小企业的境外上市陷入巨大的法律困境;第三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困境的相关建议。从立法、国内证券市场、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完善和国际监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章美媛[8](2009)在《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问题分析》文中认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潮流的推进,以及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途径走出国门,在境外资本市场寻求上市。中国企业的境外上市从宏观上看,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利用国际资本,帮助企业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竞争和合作,提高对世界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整体上提升中国经济的竞争力。从微观上看,中国企业通过境外上市也促使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因此,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意义显而易见的。顾名思义,境外上市是跨国或者跨地区上市。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分处不同的国家或者区域,由此也带来比境内上市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都需要对它进行监管。对境外上市企业而言,既要接受来自所属国的监管,也要接受来自上市地国的监管。如果境外上市企业不能够有效应对来自各方的监管的话,那么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对境外上市企业所属国中国而言,如何平衡有效监管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同时有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就成为对境外上市企业监管的难题。本文共分为四章,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境外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第一章从境外上市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入手,首先澄清了境外上市当中的几个相近的概念,并将本文的分析对象确定为股票,而不是其他的金融工具上。因此,本文所指的境外上市是指股票的境外上市;其次分析了境外上市的法律概念;最后界定了境外上市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本章的第二节重点分析了境外上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大致理顺了境外上市监管的法律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节当中,本文并没有使用“境外上市的法律关系”的概念,而是用了“境外上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概念,并说明了理由。本章的第三节系统归纳了境外上市的意义,说明了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促进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文第二章主要解决的是境外上市实际操作上的问题。首先分析了境外上市的模式,介绍了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基本模式,并分析他们不同的法律地位。其次介绍了境外上市的条件。在这个环节当中,本文既讨论了中国为企业境外上市所设置的硬性条件,同时还介绍了境外各大证券市场的上市基本条件,并以香港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和新加坡证券市场等境外证券市场为例加以展开。最后关注了境外上市的模式。这个部分业对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的两种不同模式的不同上市程序进行了总结。本文的第三章主要分析了中国对于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首先概括分析了境外上市对于中国国家的影响,从而指出了中国对境外上市行为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同时也分析了对境外上市的监管的法律特征。其次分析了中国对于境外上市行为的监管现状。其中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一个是监管的机构,另一个历来法律监管规范的回顾,并对相关发条进行了解读。突出了中国对于境外上市的监管的政策倾向性。本文的第四章,作为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指出了境外上市法律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本人对于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看法。在对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的部分,文章更多的是关注中国在平衡国家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如何对境外上市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管,并没有对上市地对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监管专门进行讨论。但是涉及境外证券市场和监管机构的有关先进经验和做法,可以散见于文章各个章节。
吴秀波[9](2008)在《沪港双重上市公司的发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双重上市又称为跨境交叉上市,是指一家公司的股票同时在境内外两地(或以上)市场挂牌交易,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机制。对于一家准备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大型企业而言,由于融资需求巨大,势必对市场带来压力,选择在一个还是在多个金融市场融资值得考虑;在面临新的投资机会时,选择在现有的市场再融资还是到异地市场再融资同样值得考虑。在成熟资本市场上,公司股票双重上市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有学者质疑双重上市的绩效,但是主流的观点仍认为跨境双重上市存在诸多优点。自从1993年8月27日青岛啤酒(H股)返回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并挂牌上市以来,公司的股票同时在香港与内地交易所双重上市的现象越来越多。截至2008年8月底,同时在香港和内地证券市场双重上市的中国公司共有56家。可以合理预计,未来采取双重上市的公司会越来越多。当前,在双重上市的股票发行方面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发行次序安排。从中国现有情况看,实现双重上市机制的发行次序包括:(1)“先H后A”模式;(2)“先A后H”模式;(3)“A+H同步发行”的模式。分析它们的差异,为今后的发行上市政策提供理论依据。第二,回归A股发行模式。中国海外上市兵团规模庞大,越来越多的海外上市公司将回归A股市场。尽管大型H股公司已经回归A股市场,但是红筹股公司还没有成功回归的案例。对H股回归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很有必要。回归的发行模式包括:(1)直接在A股市场IPO;(2)换股吸收合并现有A股公司;(3)中国联通模式;(4)创设中国存托凭证(CDR)。每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海外上市公司应采取何种发行模式最好?长远来看,中国资本市场将有序开放,并将最终建成国际知名资本市场,外国公司也会来A股市场发行上市,海外上市公司成功回归的经验会给它们带来帮助。第三,实现双重上市的监管合作。长期来看,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最终走向融合。但是在现阶段,内地与香港在新股资源的开发方面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两地的监管竞争将导致“相互降低监管标准”(race down the bottom),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不利。采取让公司双重上市的方式有助于缓解矛盾,而内地与香港应如何开展监管合作,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重点研究双重上市的发行次序,海外公司回归A股市场的模式选择,对红筹股公司的回归提供解决方案,协调两地与香港之间的发行监管合作问题。本文包括九章,内容结构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现有文献的简单回顾。第二章全球双重上市的现状与文献综述。早期的文献主要关注双重上市的股价反应,认为双重上市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提高股价、流动性;降低资金成本;扩大投资者基础。近期的文献则主要从公司治理角度来考察,认为双重上市可以提供法律绑定效应、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借助外国资本市场实行有效的监督等等。双重上市对本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则包括溢出效应和分流效应,但是难以确定净效应。第三章沪港公司双重上市的理性分析(上)。H股回归经历折射了双重上市政策的摇摆不定,社会各界对双重上市缺乏理性思考。现有的关于双重上市公司业绩的研究并不全面。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双重上市是企业的市场选择之一。H股公司回归A股市场可解决企业再融资问题、股权分置问题,有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做大做强。实证结果表明,H股公司的回归平抑了A股市场的泡沫。第四章沪港公司双重上市的理性分析(下)。内地公司赴香港发行上市包括H股模式和红筹股模式,具体选择与当时的历史环境有关。与上市地同期发行的新股相比,并不存在整体压低内地公司发行价问题。香港上市在解决生产所需的资金的同时,也存在牺牲境内投资者利益、主要惠及境外机构等等问题。由于内地大小非问题严重,因此赴香港发行将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第二发行地。第五章双重上市的发行次序选择。“先H后A”模式主要适用于现有存量海外公司的回归;A+H同步发行由于存在较多的协调问题,尽管有两个成功发行的案例,将来难以成为主流模式:内地上市公司有再融资的需要,而大量限售股解禁后,市场可能会有较长的低迷期,“先A后H”应该是今后主流的发行模式。第六章IPO模式与跨市场换股吸收合并模式比较。与换股吸收模式相比,采取IPO模式存在的问题包括熊市环境IPO不可行、难以解决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等。跨市场换股吸收合并模式的优点包括实现A股市场上市、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缓解合并所需融资压力、获得协同效应等;缺点则包括合并成本不确定、失去现金融资的好机会、复杂的审批程序等等。换股吸收合并的基本原则是双方股东的财富不能因为换股而减少,介绍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的成功案例。第七章实现红筹回归的发行模式创新。红筹股公司的回归一直是市场热烈讨论的话题,其回归模式有三种:直接IPO、联通模式、CDR模式。采取IPO方式回归的优点是配套政策措施较少,缺点则是存在存量或增量发行争论、发行主体法律资格障碍等,上述缺陷都可以克服,目前管理层迟迟未能批准红筹回归的原因在于担忧中国资本市场开放进程太快以及如何协调香港利益问题。联通模式需要国务院特批,并无推广价值。创设CDR实现红筹公司回归的时机已经成熟,与其让投资者到境外去投资,不如主动创设一些新的投资工具如CDR,使投资者在境内就可以买到境外公司的股票,而且可以避开IPO模式存在的法律障碍、存量与增量之争,有效协调内地与香港市场方面的利益。第八章沪港双重上市的发行监管合作问题。两地关于H股和红筹股实施监管合作的历史既有成功经验也有失败教训。现阶段新的问题包括红筹股公司回归问题、两地关于上市资源的争夺问题、两地关于跨境发行股价操纵问题、资金的跨境灰色流动问题、股票发行中的股票面值问题、大股东跨境套现问题等等。应借鉴欧盟成功经验,完善两地发行上市监管合作。第九章文章结论及政策建议。
韩茜[10](2008)在《中国股票融资国际化法律监管刍议》文中认为证券融资的国际化、证券投资的国际化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化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集中体现,其中,证券融资的国际化又体现为股票融资的国际化和债券融资的国际化。本文主要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者发行B股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等三个方面对股票融资国际化的法律监管进行了讨论。
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财务资助的定义、特征及类型 |
一、财务资助的定义 |
二、财务资助的特征 |
三、财务资助的类型 |
第二节 提供财务资助的诱因 |
一、股权收购中的特殊需要 |
二、推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三、债务重组的组成部分 |
四、股东和管理层其他动机 |
第三节 财务资助的禁止及豁免情形 |
一、禁止性财务资助的构成要件 |
二、无条件豁免 |
三、附条件豁免 |
第二章 禁止财务资助的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 |
第一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创设阶段 |
一、专家建言:英国格林尼委员会报告 |
二、初见雏形:英国1928 年、1929 年公司法 |
三、基本建立:英国1947 年、1948 年公司法 |
第二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一、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传播移植 |
二、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政策评估 |
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现代化阶段 |
一、英国公司法政策评估 |
二、欧盟公司法政策评估 |
三、英国及欧盟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现代化的立法成果 |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现代化 |
第四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变迁的驱动因素 |
一、英国和欧盟的核心作用 |
二、禁令背后法理逻辑的认识变迁 |
三、公司立法从“公众公司优先”转向“服务私人公司” |
四、市场对杠杆收购的逐步接受 |
第三章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概况 |
一、欧盟主要成员国 |
二、澳大利亚 |
三、中国香港 |
四、新加坡 |
五、新西兰 |
六、马来西亚 |
七、百慕大群岛 |
八、美国 |
第二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主要内容比较 |
一、适用对象 |
二、无条件豁免 |
三、附条件豁免 |
四、异议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权 |
五、非法财务资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严厉度及原因分析 |
一、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严厉度比较 |
二、域外禁令严厉度之差异性的主要原因 |
第四章 禁止财务资助之正当性的法学解释 |
第一节 作为资本维持原则的衍生 |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内涵 |
二、禁止财务资助与资本维持原则 |
三、资本维持原则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二节 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 |
一、禁止财务资助可以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 |
二、保护债权人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三、保护小股东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三节 遏制杠杆收购 |
一、杠杆收购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
二、禁止财务资助可以有效遏制杠杆收购 |
三、遏制杠杆收购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四节 防止市场操纵行为 |
第五章 禁止财务资助之正当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公司的契约属性及公司法的功能价值 |
一、经济交易与科斯定理 |
二、公司本质假设:作为分析起点和支点 |
三、公司代理成本及公司法的功能价值 |
第二节 财务资助中的三类代理成本及分析 |
一、财务资助中的第一类代理问题 |
二、财务资助中的第二类代理问题 |
三、财务资助中的第三类代理问题 |
四、代理成本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解释力 |
第三节 我国财务资助中代理成本分析 |
一、第一、二类代理成本问题 |
二、第三类代理成本问题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必要性 |
一、财务资助概念及规则在我国的引入 |
二、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相关立法梳理 |
三、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不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
一、不同适用对象的财务资助规制原则 |
二、鼓励对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 |
三、审慎对待管理层收购中的财务资助 |
四、合理选择附条件豁免模式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加强立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体系化 |
二、新增禁止财务资助的无条件豁免 |
三、多重维度构建差异化的附条件豁免模式 |
四、明确非法财务资助的法律后果、加大事后惩处机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动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动机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主要研究方法 |
1.2.2 本文的贡献与不足 |
第2章 红筹上市概述 |
2.1 红筹上市及相关概念 |
2.1.1 境外上市 |
2.1.2 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 |
2.1.3 红筹上市及其主要操作模式 |
2.2 中国企业选择红筹上市的背景及原因 |
2.2.1 中国企业选择红筹上市的背景 |
2.2.2 中国企业选择红筹上市的原因 |
2.3 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的发展历程 |
2.3.1 红筹形成阶段(1984-1990) |
2.3.2 红筹迅猛发展(1990-1994) |
2.3.3 繁荣鼎盛时期(1995-1997) |
2.3.4 低迷盘整阶段(1997-1999) |
2.3.5 红筹复苏阶段(2000-2004) |
2.3.6 政策冲击阶段(2004-至今) |
2.4 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的深远影响 |
2.4.1 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的积极影响 |
2.4.2 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的消极影响 |
第3章 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 |
3.1 红筹上市管制的理论基础 |
3.1.1 市场失灵理论 |
3.1.2 公共利益学派 |
3.1.3 外部性理论 |
3.1.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2 红筹上市的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 |
3.2.1 监管者 |
3.2.2 被监管者 |
3.3 红筹上市的监管目标 |
3.3.1 抑制红筹上市的消极影响 |
3.3.2 发挥红筹上市的积极影响 |
3.3.3 加强红筹上市的国际合作 |
3.4 红筹上市的监管模式 |
3.4.1 流程式监管模式(纵向监管模式) |
3.4.2 解构式监管模式(横向监管模式) |
第4章 我国对红筹上市的法律监管 |
4.1 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历史沿革 |
4.1.1 红筹指引前期(1992-1997) |
4.1.2 红筹指引时期(1997-2000) |
4.1.3 无异议函时期(2000-2003) |
4.1.4 放松监管时期(2003-2004) |
4.1.5 迂回时期(2005-2006) |
4.1.6 全面监管时期(2006-至今) |
4.2 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现状 |
4.2.1 我国对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
4.2.2 我国对红筹上市监管的主要机构 |
4.3 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主要原因 |
4.3.1 防止“过桥资本”对中国金融体制的冲击 |
4.3.2 防止利用规则差异进行“非法转移” |
4.3.3 防止民营企业“外资化” |
4.3.4 避免“体制外循环”的尴尬境地 |
4.3.5 打击灰色收入外逃 |
4.4 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
4.4.1 监管依据存在的问题 |
4.4.2 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 |
4.4.3 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
4.4.4 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 |
第5章 完善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建议 |
5.1 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原则 |
5.1.1 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
5.1.2 疏堵结合的原则 |
5.1.3 宽严适度的原则 |
5.1.4 促进企业融资的原则 |
5.1.5 公平原则 |
5.2 完善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 |
5.2.1 转换监管模式 |
5.2.2 构建多层次监管框架 |
5.2.3 完善监管依据 |
5.2.4 健全监管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3)当代中国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基础理论探讨 |
第一节 股票发行监管的若干基础问题 |
一、股票发行监管的定义 |
二、股票发行监管的性质及构成要素 |
三、股票发行监管的模式——监管体制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具体构成 |
一、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主体构成 |
二、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对象 |
三、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沿革及特征 |
第一节 A股发行监管制度的发行监管 |
一、A股发行监管制度概述 |
二、A股发行监管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三、A股发行监管制度的特点归纳 |
第二节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监管 |
一、H股发行监管制度概述 |
二、H股发行监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三、H股发行监管制度的特点归纳 |
第三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发行监管 |
一、B股发行监管制度概述 |
二、B股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
三、B股发行监管制度的特点归纳 |
第四节 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红筹模式)监管 |
一、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监管概述 |
二、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监管的阶段变迁 |
三、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监管制度的特点分析 |
第三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总体性评价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的成就 |
一、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股票发行监管体制 |
二、股票发行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
三、股票发行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发展变迁的阶段划分 |
一、多头监管探索实验时期(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后期) |
二、行政主导的集中统一监管时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至二零一二年) |
三、由行政管制审批向法治化监管过渡时期(二零一二年至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基本特点 |
一、股票发行监管高度行政化 |
二、以证监会为中心的单层监管体制 |
三、监管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总体性安排 |
四、股票发行监管不透明,监管效率低下 |
五、对监管者缺乏监督与制约 |
六、强化事前审批监管,放松事后监督处罚 |
第四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关于A股市场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股票发行监管体制的改革目标和路径 |
二、建立股票发行的双层监管体制 |
三、双层监管体制的具体构建 |
第二节 关于其他市场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坚持境外直接发行股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方向 |
二、关于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三、尽快通过监管制度创新解决B股市场存在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类参考文献 |
外文类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大事记(1980年-2013年) |
(4)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红筹上市的基本理论 |
(一) 红筹上市的含义及法律性质 |
(二) 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必要性 |
二、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法律操作模式 |
(一) 常规红筹架构 |
(二) 实务操作之一——借用外商投资企业 |
(三) 实务操作之二——协议控制模式 |
三、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法律监管 |
(一) 国家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动因 |
(二) 国家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历史沿革 |
(三) 国家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现状 |
(四) 国家在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四、民营企业红筹上市健康发展的对策 |
(一) 国家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完善 |
(二) 国家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经济环境的改善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亟需明晰的监管框架和明确的监管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一、境外直接上市的实践和监管框架 |
二、境外直接上市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三、改进监管工作的若干政策建议 |
(7)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概况 |
一、境外上市 |
(一) 直接上市 |
(二) 间接上市 |
二、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
(一) 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
(二)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
三、中小企业境外上市的历史和现状 |
(一) 中小企业境外上市历史 |
(二) 中小企业境外上市现状 |
四、国内外证券市场比较 |
(一) 我国证券市场 |
(二) 香港证券市场 |
(三) 国外主要证券市场 |
第二章 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困境 |
一、世界各国(地区)对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 |
二、我国对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 |
(一) 我国对直接上市的法律监管 |
(二) 我国对间接上市的法律监管 |
三、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困境 |
第三章 解决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困境的建议 |
一、制定综合性法规,改进我国境外上市监管法律体系 |
二、尽快启动创业板,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三、改进准出监管,加强后续监管,完善直接上市法律监管 |
(一) 改进"准出"监管 |
(二) 加强后续监管 |
四、改核准制为注册制,放松间接上市法律监管 |
(一) 改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
(二) 将外资并购和外资返程领域作为监管重点 |
五、深化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关系,加强国际监管与合作 |
(一) 通过司法互助协定进行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 |
(二) 建立多边监管合作关系进行国际监管监督与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概述 |
第一节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含义、性质和特征 |
一、概念澄清:证券上市、股票和债券 |
二、境外上市的法律概念 |
三、境外上市的法律性质及其特征 |
第二节 境外上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调整框架 |
一、境外上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
二、境外上市法律调整框架 |
第三节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意义 |
一、有利于企业扩大融资能力 |
二、有利于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 |
三、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升海外声誉 |
四、有利于学习境外先进监管经验,完善境内资本市场 |
第二章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模式、条件和程序 |
第一节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模式 |
一、境外直接上市 |
二、境外间接上市 |
三、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的主要区别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上市条件 |
一、境内对于境外上市的“准出”条件 |
二、境外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 |
第三节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程序 |
一、直接上市的程序 |
二、间接上市的程序 |
第三章 中国对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 |
第一节 中国对境外上市的监管概述 |
一、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对中国的影响 |
二、境外上市监管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中国对境外上市监管的现状 |
一、中国对境外上市监管的机构 |
二、中国对境外上市监管的法律回顾 |
第四章 完善中国对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对境外上市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审批条件苛刻,审批程序繁琐 |
二、事后监管的缺失 |
第二节 完善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建议 |
一、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协调法律冲突 |
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
三、完善审核制度,简化审批程序 |
四、完善事后监管,强化信息披露 |
五、建设行业自律机制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沪港双重上市公司的发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S |
1 导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双重上市现象研究现状 |
1.3 概念界定 |
1.4 研究框架 |
1.5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7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全球双重上市行为现状与相关文献的综述 |
2.1 全球双重上市行为蓬勃发展 |
2.1.1 时代背景 |
2.1.2 跨境交叉上市的表现 |
2.2 双重上市动因文献综述 |
2.2.1 从市场微观结构角度关注双重上市动因 |
2.2.2 从公司治理角度考察双重上市动因 |
2.2.3 双重上市对本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
2.2.4 对海外关于双重上市研究的小结 |
2.3 关于A+H双重上市问题文献回顾 |
2.3.1 关于A+H双重上市问题的研究 |
2.3.2 对境内公司赴海外上市发行利益争论 |
2.3.3 海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带来的负面影响 |
2.3.4 对现有文献的简评 |
3 公司沪港双重上市的理性分析(上) |
3.1 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下企业双重上市的理性分析 |
3.1.1 相关博弈规则 |
3.1.2 仅允许在国内单一交易所发行情形 |
3.1.3 仅能选择一家交易所发行情形 |
3.1.4 允许在两个交易所双重上市情形 |
3.1.5 小结 |
3.2 双重上市政策摇摆不定——以H股公司回归政策演变为例 |
3.3 沪港双重上市行为绩效评价困难 |
3.3.1 对双重上市公司的业绩评价不全面 |
3.3.2 沪港双重上市行为并非市场选择结果 |
3.3.3 境外研究方法不能简单照搬 |
3.4 海归公司IPO平抑了A股市场泡沫 |
3.4.1 2007年新股发行情况 |
3.4.2 回归A股市场发行市盈率分析 |
3.4.3 回归A股上市首日收益率分析 |
3.4.4 小结 |
3.5 双重上市对A股市场主体的影响 |
3.5.1 回归A股给公司本身带来的影响 |
3.5.2 回归A股对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影响 |
4 公司沪港双重上市的理性分析(下) |
4.1 赴香港上市模式的选择 |
4.1.1 海外上市模式 |
4.1.2 赴香港上市的模式选择 |
4.2 对大型国企香港上市发行定价合理性的考察 |
4.2.1 问题的提出 |
4.2.2 对发行定价的实证分析比较 |
4.2.3 小结 |
4.3 内地企业香港发行上市带来的影响 |
4.3.1 内地企业赴港发行上市取得的成绩 |
4.3.2 内地企业赴港发行上市存在的问题 |
4.3.3 修订发行制度安排,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 |
4.4 更多的A股上市公司需要赴香港再融资 |
4.4.1 A股市场"新兴加转轨"特征依旧 |
4.4.2 内地市场融资功能有限 |
4.4.3 A股面临规模巨大的限售股全流通问题 |
4.4.4 大小非减持套现的理论基础 |
4.4.5 大小非减持套现的现实基础 |
4.4.6 现行缓解大小非的政策效果不大 |
4.4.7 双重上市——探索部分限售股香港减持的可行性 |
4.4.8 A股限售股香港发行模式设计 |
4.4.9 转H股是否涉及支付对价问题 |
4.4.10 小结 |
5 沪港双重上市的发行次序选择 |
5.1 先H后A模式存在的问题 |
5.1.1 缺少定价权造成净权益向境外投资者转移 |
5.1.2 H股发行量普遍高于A股 |
5.1.3 后续募资基本在A股市场进行 |
5.1.4 大盘股回归时的市场压力分析 |
5.1.5 过高的A/H价差造成不稳定因素 |
5.2 A+H同步发行模式分析 |
5.2.1 境内外同步发行的优点 |
5.2.2 境内外同步发行的问题及协调 |
5.2.3 境内外同步发行对定价的影响 |
5.2.4 A+H同步发行难以成为未来主流发行模式 |
5.3 先A后H发行模式分析 |
5.3.1 先A后H发行模式的优点 |
5.3.2 先A后H发行模式的缺点 |
5.3.3 先A后H发行模式前景可期 |
5.3.4 从案例看采取"先A后H"发行模式应注意问题 |
6 IPO模式与跨市场换股吸收合并模式比较 |
6.1 回归采用IPO方式可能面临的问题 |
6.1.1 在市场不景气时大盘股面临发行风险 |
6.1.2 因避免同业竞争而需要整合 |
6.2 回归A股发行创新模式:跨市场换股吸收合并 |
6.2.1 换股合并风行世界 |
6.2.2 跨市场换股吸收合并含义 |
6.2.3 跨市场换股吸收合并的动因 |
6.2.4 跨市场换股合并模式的负面影响 |
6.3 公司跨市场换股吸收合并的原则和实践 |
6.3.1 遵循合并双方股东财富不因合并而减少的原则 |
6.3.2 潍柴动力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案评析 |
6.3.3 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方案评析 |
7 实现红筹回归的发行模式创新研究 |
7.1 IPO模式及前景 |
7.1.1 IPO模式的优缺点 |
7.1.2 相关监管部门欢迎IPO模式 |
7.1.3 法律、技术障碍可以突破 |
7.1.4 回归受阻的真正原因 |
7.2 联通模式评析 |
7.2.1 中国联通两地上市概况 |
7.2.2 联通模式的优点评析 |
7.2.3 联通模式的缺点评析 |
7.2.4 联通模式的变种 |
7.3 创设CDR实现红筹股公司的回归 |
7.3.1 存托凭证的功能与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
7.3.2 CDR的推出对市场参与方都是有利的 |
7.3.3 CDR的设计 |
7.3.4 对几个问题的考虑 |
8 沪港双重上市的发行监管合作问题 |
8.1 证券监管合作不能适应双重上市发展需要 |
8.1.1 监管合作不适应两地证券市场进一步接轨问题 |
8.1.2 如何处理回归A股市场的红筹股及H股面值问题 |
8.1.3 如何看待双重上市公司大股东可能的跨市场套利 |
8.2 加强沪港双重上市发行监管合作的途径 |
8.2.1 确立证券发行监管合作的目标 |
8.2.2 确立证券合作监管的原则 |
8.2.3 借鉴欧盟成功经验,完善发行监管合作制度 |
8.2.4 具体问题磋商解决 |
9 文章结论及政策建议 |
9.1 沪港双重上市应定位为市场选择行为 |
9.1.1 限制性融资政策是"双刃剑" |
9.1.2 是否双重上市应由市场进行选择 |
9.1.3 双重上市现象长期存在 |
9.2 沪港双重上市公司数量会增加 |
9.2.1 更多的香港上市公司会回归A股市场 |
9.2.2 更多的A股上市公司需要赴香港上市融资 |
9.3 完善沪港双重上市行为的发行政策 |
9.3.1 确立双重上市的监管原则 |
9.3.2 改革内地新股发行制度 |
9.3.3 鼓励采取多种发行模式实现沪港双重上市 |
9.3.4 加强境内投资者保护力度 |
9.3.5 加强沪港双重上市的发行监管合作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后记 |
四、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D]. 王几高.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2]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高岩. 吉林大学, 2013(04)
- [3]当代中国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陈泽佳. 复旦大学, 2013(02)
- [4]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李秀玲. 西南大学, 2012(10)
- [5]财务信息造假漩涡中的中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监管:历史和前景[J]. 刘轶. 证券法苑, 2011(02)
- [6]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亟需明晰的监管框架和明确的监管标准[J]. 刘轶. 国际金融研究, 2010(10)
- [7]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困境研究[D]. 许静晓. 郑州大学, 2009(03)
- [8]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问题分析[D]. 章美媛. 复旦大学, 2009(02)
- [9]沪港双重上市公司的发行问题研究[D]. 吴秀波. 复旦大学, 2008(08)
- [10]中国股票融资国际化法律监管刍议[A]. 韩茜. 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 2008
标签:法律论文; 股票论文; 红筹上市论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论文; 股票融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