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法制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马俊[1](2021)在《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研究 ——以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例》文中指出在国家推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以及司法为顺应国家治理将矛盾纠纷的化解向基层防控延伸而践行诉源治理举措的景貌中,谈及作为藏族化解矛盾纠纷重要方式与蕴含本土法制资源的民间调解,可谓恰逢其时。藏族民间调解机制萌生于历史底蕴深厚的藏族传统法制文化,跃动于藏族本土化法制资源,流淌于藏族原生情法资源优势与现代法治精神竞相博弈中。其不啻是藏族法制传统中酝酿和积淀的重要纠纷化解方式,亦是藏族社群在长期生产生活和法制实践中孕育而成的具有藏族群体内部权利和义务关系为表征的习惯法传统之重要耦合。作为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处青藏高原腹地、黄河源头与甘青涉藏地区的交接处(安多康巴文化结合处)、唐蕃古道重要组成部分的果洛藏族自治州,基于“阿什姜”部落头人控制的封建割据状态而形成的特殊部落组织遗存以及恶劣的自然环境等历史与现实情境,果洛州的藏族民众在长期化解纠纷的基础上经由历史积淀与传承以及依循部落习惯法解纷传统而日渐约定俗成一套代表该藏族群体历史性、地域性与民族性,且殊异于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纠纷化解方式——“斯巴”调解。果洛州的“斯巴”调解以本土化的调解主体、灵活性的调解过程、裁决式的调解结论为表征,经由“纵向三角构造”嬗变为“横向线性构造”、“人——团”调解嬗变为“团——团”交互式调解的程序构造艺术,凭借品行优势、文化优势、语言优势、情感优势将原生性的权威与情法资源优势在纠纷调解实践中转化为“物理——事理——情理——法理”元素叠加嵌套的互动式的调解程序运作艺术。解纷者、解纷依据、解纷机制素来是藏族民间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和解纷场域中情法资源相互博弈的核心因子,从传统到现代、法制到法治的跨越,势必是民间调解等解纷机制转型的征程。藏族民间调解抑或“斯巴”调解是复兴还是转型?历史与实践的经验向我们叙说:藏族民间调解集聚着藏传佛教佛法、藏族伦理道德、藏族风俗习惯、藏族习惯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多元规范,果洛州“斯巴”调解在转型中得以互动适用。而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实质表现为受藏传佛教佛法影响的藏族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藏族习惯法等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在纠纷化解中多元规范间互动与博弈的过程。那么,“斯巴”调解在转型及适用中如何意欲达致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良性互动呢?鉴于此,以藏族民间调解中原生情法资源优势与现代法治元素相交融的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切入点,以解纷场域视阈下“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为主线,藉由藏族民间调解释义、转型与适用的法律情境探析以及“斯巴”调解缘起、蕴意、特征、解纷依据和程序艺术等萌生之探;“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中多维嬗变与互动和成效的跃动之状;“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中调解队伍综合素质偏低、情理与国法适用误区、调解的非规范性增加调解结果不可预见性、制度化改造使得调解优势式微,以及从解纷素养与新型纠纷张力、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间的博弈、原生性与法制化的对垒等缘由分析为表征的流淌之困演进轨迹;是故,在透视调解法制化可能与限度的基础上,从解纷者、解纷适用规范以及解纷机制自身构造之维度,提出通过吸纳藏族乡贤等方式建立复合型调解员准入标准、用“纳规入约”等举措规范民间调解过程、用“以案定补”方式优化调解结果“四·四”制分级甄别机制和“四·三”制交互式认定程序、依循纠纷类型以“依纷划调”优化藏族“诉调衔接”机制的多元化调适路径,以期使具备原生情法资源优势的“斯巴”调解日渐臻于法治化轨道,与国家法律渐趋调适而融合无间,为涉藏地区法治建设中的本土化法制资源与现代法治元素的良性互动增砖加瓦。
王莎[2](2020)在《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文中指出从汉代至清代中晚期,包括新疆天山南北在内的广大地区统称为西域。1884年在新疆地区建省,并取“故土新归”之意,改称西域为“新疆”。公元前60年,西汉设立西域都护府,新疆地区正式成为中国版图的一部分。《汉书·郑吉传》中记载,西域都护府设立后,“汉之号令班西域矣”,这意味着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得到了初步确立,西域地区的律法也被纳入中华法系之中。汉朝以后,任何一个王朝都把西域视为故土,行使着对新疆地区的管辖权。中华法系也在西域地区根植、壮大,各民族的律法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发展,都打上了中华法系多元一体的印记。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在源远流长的发展史上,立足传统思想精髓,基于自身文化基础而逐渐形成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形成于战国至秦汉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了根本变化,旧的中华法系不复存在。就特征而言,其一,中华法系以传统儒家思想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并融合汇入了法家、道家、阴阳家以及佛教学说的精华,是传统文化思想的集合;其二,中华法系还折射出了浓重的纲常伦理色彩。作为融合了传统文化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构建在儒家思想之上,使得法律也披上了儒家人伦道德的色彩;其三,中华法系在坚持国家法主体地位的同时,对于民间法的效力也予以了肯定,以兼容并蓄之态吸纳各类族规家法;其四,中华法系立法与司法始终集权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以刑法为主,兼有民、行以及诉讼等方面内容,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其五,中华法系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智慧。在这些特征的糅合之下,中华法系在动态发展向前中日臻庞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先秦至秦汉以后,各民族文化不断进行交流交融,最终形成气象恢宏的中华文化。中华法系本质上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也是在包括新疆各民族律法文化在内全国各民族律法文化交流交融中形成的。新疆是中华文明向西开放的门户,这里多元文化荟萃,多种文化并存。汉朝统一西域后,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确立发展,随着中原文化和西域文化长期交流交融,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融入到中华法系,促进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根植、发展、繁荣,中华法系以其博大的胸怀,兼收并蓄,充分吸收了不同时期、各个民族的律法文化,从而更加丰富了中华法系。新疆地区律法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凡是在中央王朝对新疆地区进行有效治理、社会稳定的时候,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一体特征就越明显。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只有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才能枝繁叶茂。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都是在中华法系发展历程中的共时性多元,这种多元离不开中华法系的“一体”。新疆地区在律法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历经曲折,在实践期间不断尝试、探索,有时停滞不前、有时前进一步,但总体而言仍处于逐步前行中,并日益与中华法系融为一体,在丰富和充实了中华法系的同时,也凸显了中华法系的包容情怀与多民族色彩。千百年来各民族的融合发展使得新疆形成了相对稳定并坚韧的地域文化与族群分布,新疆律法的融入,才使得中华法系能够构建起上至“道”,下至“器”的多层面律法网络,以此为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及边疆治理提供律法基础。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法系为切入点,对西域新疆涉及的律法进行研究分析,梳理西域新疆律法体系历史发展,基于历史哲学视角,为全方位推进法治文明建设、探究如何更好依法治疆提供理论参考。基于此,本文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主要探讨的是汉代西域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的状况。在这一时期,西域本土“城郭之国”、“行国”的律法逐步吸收了中华法系以德治国、以礼治国理念与制度,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初步确立。第二章,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主要以历史文献、简牍文书、吐鲁番出土文书、佉卢文书等历史资料的相关记载,系统论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第三章,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以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全面确立为主题,重点关注西域当地各民族对唐律的认同以及唐律在西域地区的影响,得出这一时期西域当地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的结论。第四章,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主要关注的是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当地律法与中华法系的兼收并蓄,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与中华法系的不断融合,最终使得西域的律法体系从多元走向中华一体。第五章,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讨论西域律法向中华法系的演进与中央政权的巩固等社会变革,其中重点关注的是西域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与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影响。第六章,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重构。通过分析鸦片战争后新疆地区的总体形势、中华法系面临的冲击,阐释了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西域新疆的影响。论证了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进一步发展。第七章,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在阐释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余绪的基础上,探讨现代法律、司法制度在新疆的确立。结语部分,提出了对新疆律法发展的方向的展望,即在中华法系的框架内构建国家统一、地方法治、民族自治相得益彰和谐一体的新型律法体系,以此进一步实现中国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及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毛阿敏[3](2020)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警务共同体建设研究 ——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文中提出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各类社会矛盾凸显,以警察力量为主导的警务运行模式难以有效回应广大群众多样化的安全需求,必须要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合作治理,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应对社会问题。少数民族农村地区警务共同体建设研究,是对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积极回应和有益探索。本文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从理论指导、基本原则、参与主体、核心要素、制度建设和建设环境方面,分析了少数民族农村地区警务共同体建设的框架,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进行相关研究。在凉山彝族地区,传统的家支组织、纠纷调解人和家支习惯法在社会治安治理中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警务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资源。目前凉山彝族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治理格局,家支组织、纠纷调解人等不同程度的参与到治安治理中,为警务共同体建设创设了良好的条件。但各相关参与主体、制度建设和建设环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民族群众治理主体意识缺失、社会组织发展动力不足、法律制度不健全、家支习惯法部分规定与国家法相违背等,主要是受到群众工作不到位、党委政府的治理思维没有完全转变、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基于此,本文从强化主体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健全相关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使公安机关在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合理利用民间社会组织和发动群众参与的基础上,激活社会力量的协同和自治能力,推动警务工作方式和方法的创新。
覃荣慧[4](2020)在《独山县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调查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所阐述的布依族习惯法,是指法律多元意义上的习惯法,具体是指存在于布依族社会中,通过各种方式产生的,但并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社会公认的公共外部强制力或其他强制力保证实施与国家法多元并存的社会规范体系。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在社会发展变化的背景下,随着国家法的逐渐涉入,导致当地发生了一系列的法文化变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布依族习惯法是约束少数民族地区人们日常行为的社会规范,是“活的法律”。在许多较偏远、封闭的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仍然对人们的行为模式发挥强烈的约束作用。本文主要运用了田野调查研究方法获得第一手材料对独山县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在当地与村民同吃同住体验当地的生活,从中了解当地的习惯法。本文首先介绍调查点的基本情况即独山县丙怀村的自然地理位置。独山县丙怀村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置处于红水河和珠江流域,这里也是贵州省布依族分布最广泛的地区之一,由于所在的地理位置较为偏远且封闭,因此,这里的原始文化相对完整,布依族习惯法作为法文化的一部分在该村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实施。其次第一章主要介绍调查点的基本情况,主要是从丙怀村自然地理概况、丙怀村人文状况、基础设施状况及发展状况和调查的经过等方面入手,为后文写作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介绍独山县丙怀村寨民间处罚制度,以调研收集的相关案例进行说明分析习惯法在当地发挥的作用以及习惯法如何维护该地区社会秩序。第三章主要是从丙怀村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即从同姓同宗不婚、八字相冲不婚、“姑舅表婚”、结婚制度、离婚制度等布依族婚姻制度来具体叙述,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制度是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中保留得最好且能够形成体系的习惯法制度,对目前当地的婚姻观念产生很大的影响。第四章主要介绍独山县丙怀村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具体包括丙怀村的组织形式、传统的组织形式及其作用和神判解决纠纷,重点介绍寨老、家族长和“薄郝”的职能。第五章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与国家治理的分析与思考等方面的介绍,包括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下的自我管理、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对当地法治建设的影响和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与国家治理的完善,处于“熟人社会”必然导致了矛盾发生时会出现特殊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对于乡民的自我管理,则更多依赖一直延续下来的习惯法制度来维护基层的社会秩序,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加稳定、公平的社会环境。最后结论部分是对丙怀村布依族习惯发挥的作用的总结以及对布依族习惯法制度以后发展趋势的展望。
黄泽宇[5](2020)在《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强奸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强奸罪角度入手分析和诠释了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从立法、司法、执法的层面展开研究,深刻分析国家法与习惯法产生冲突的原因,创新性的提出了解决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方法和路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什么是习惯法的概念,寻根溯源的探索了藏族习惯法的发展脉络和历史渊源,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分析和总结了藏族习惯法的本质特征,为我们科学认识藏族习惯法提供了参考。第二章从西藏强奸犯罪案例的司法现状入手,阐述了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相冲突的表现,提出了在西藏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犯罪的轻刑化、缓刑化问题。第三章着重解释和回答了存在冲突问题的原因,并且从历史、社会、家庭和思想上进行了探讨,主客观相统一的分析了藏族习惯法为什么能够时至今日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影响着藏族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国家法却在西藏影响力有限。第四章充分论证了国家法和藏族习惯法相冲突的调适的必要性,提出了对藏族习惯法从立法上的改造,从司法上统筹兼顾的处置,从执法上的推行和解,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创新性的提出了完善西藏立法的建议和构建刑事和解司法制度。
程然[6](2020)在《“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长期以来将目光锁定在历代国家制定法的相关研究中,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少数民族法律制度尤其是土司地区的少数民族法律制度的关注不足。清初,中央政权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使得被改流地区的传统法律制度产生了历史性变革,特别是其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经济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程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就是以清朝黔桂西部临界地区中变化最典型的泗城土府的“改土归流”为切入点,探讨黔桂西部临界地区法制的变迁问题。亭目法是泗城土府在土司时期形成的并长期作用于泗城地区的法律制度。本文以清初“改土归流”为研究视角,较为系统地分析与阐述了清代中央政权对泗城地区进行治理的法制内容以及泗城地区传统的亭目法逐渐被清廷国家制定法所取代的过程。同时从法律主体、法律制度、司法程序等角度分析泗城地区亭目法在“改土归流”前后的变迁,并在深挖泗城地区亭目法于“改土归流”前后发生变迁的原因的基础上,得出“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地区的法制变迁对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本论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泗城亭目制度与‘改土归流’”,这是论文的前提部分。本章要对于本文所涉及的基础概念如亭目制度、泗城土府、“改土归流”等进行了阐释与界定,厘清本文的研究重点和基本范畴。除此之外,本章还要论述清代“改土归流”的具体情况和泗城亭目制度的发展与衰落,这是引起泗城地区亭目法变迁的主要因素。第二章为“‘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的变迁”,这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过分析泗城地区的审判机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在“改土归流”前后的变迁,发现泗城地区法制在“改土归流”前后出现的变与不变的问题,以及如何变迁的问题。第三章为“‘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原因与启示”,这是论文的结论部分。通过分析泗城地区在“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内因与外因,并结合前两章的分析,得出“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地区的法制变迁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于锋[7](2020)在《改土归流境域下清代侗族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研究》文中认为在改土归流这一推动中华法系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民族政策的推行过程中,侗族地区司法管辖的结构经历了由“流官——土司——款组织”到“流官——款首——款民”的变迁。由于土司的革除,清政府处理侗族地区血族复仇与武装械斗的方式,也由镇压转向教化。而随着款首对于儒家法文化的理解逐渐深刻,以及认知到款约与国家法在维持基层稳定方面为配合关系,使得其与流官合意下,将刑事和解机制运用到刑事案件的处理当中。具体做法是对初犯刑事者根据轻型化的款约以罚款方式处理,对于再犯者送官处理,屡次犯罪被查明者采取死刑。同时,随着文教的兴起,侗族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逐渐引入中原民间的汉字契约制度与中人制度,款组织内部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除了民间自行解决民事纠纷外,诉讼官府开始成为解决侗族基层跨行政区划纠纷、涉及风俗纠纷、农与商的纠纷、款首与款民等复杂民事纠纷的重要路径。总的来说,在改土归流境域下,侗族行为规范逐渐受国家法规制,侗族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内地化的趋势。
白璐[8](2020)在《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文中认为汉魏晋时期活动在东北的少数民族包括:秽貊族系的夫余、高句丽、秽、貊、沃沮,东胡族系的乌桓、鲜卑,肃慎族系的挹娄、真番以及匈奴民族。其中夫余位于玄菟郡北部,西与鲜卑相邻,南与高句丽相接,东边与挹娄相毗邻。高句丽南与朝鲜、秽貊相邻,东部与沃沮相接。沃沮东临大海,北与挹娄、夫余相邻,秽北部与高句丽、沃沮相接,东临大海。东胡族系的乌桓与鲜卑居于西拉木伦河与老哈河流域,分别依乌桓山与鲜卑山而居。肃慎族系活动在东北的最东侧,东部与大海相连。匈奴民族居住于我国北方,汉魏晋时期于东北地区亦有所活动。这些少数民族在汉魏晋时期的法律皆是不成文习惯法,这些习惯法的来源主要由少数民族的禁忌、宗教信仰、地域分布、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社会发展进程等多种因素杂糅而成。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民事刑事不分,大多简单严苛。秽貊族系的习惯法中主要包含的罪名有:杀人罪、盗窃罪、通奸罪、故意伤害罪与嫉妒罪,刑罚主要分为死刑、没刑以及倍数惩罚。东胡族系主要包含的罪名分别为违大人言罪、贼杀罪、亡畔罪以及盗窃罪,刑罚方式主要由死罪、赎死与流放构成。汉代时期的肃慎族系属地遥远,社会进程发展缓慢,还没有形成习惯法,直到晋代时期,肃慎族系开始产生法律观念,出现了盗窃罪这一罪名,刑罚方式是死刑。匈奴民族的罪名为杀人罪、盗窃罪、违抗君命罪、作战不力罪等,刑罚方式主要为死刑、“没”、“轧”以及流放。东北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有着共同的特点,都具有原始性、适应性、以罚代刑以及牢狱机制简易的特点。
次仁拥宗[9](2020)在《藏族民事习惯法在地方立法法中的融合》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法制建设速度与经济建设速度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相较于之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法制建设若想长远发展绝不能仅仅依靠引入或移植他国法律。在2017年10月公布的《民法总则》第十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这条规定将习惯首次确定为民法的渊源,也为习惯法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有了坚实的背景。藏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之一,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并形成了极具当地特色的习惯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习惯法在国家法还未渗入藏区的时候,就已经发挥自身的作用,在日常的生活纠纷中起到了很好的调解作用,在之后国家法渗入后还照样起着巨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实践,西藏地方立法为西藏自治区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也为地方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西藏自治区的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程序僵化,立法滞后、速度缓慢、权责不明等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很难满足西藏现代化发展的长期要求。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得极具地方特色的西藏习惯法与国家普通法相融合,使得既满足国家的法制统一要求又能在法制统一的大前提下保留藏族传统文化的色彩是现今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讲了背景、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并简单阐述了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藏族习惯法、藏族民事习惯法等相关概念以及从地理环境、宗教和政治方面论述其对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影响,同时从婚姻、继承、合同、物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阐述了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内容。其次论述了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的基本情况。从地方立法的概念主体、西藏自治区成立的法律背景、西藏自治区的地方立法特色、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再次论述了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从地方立法和藏族民事习惯法融合的重要性、以及从婚姻、继承、收养、合同、借贷、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从区域性、民族性、文化传承、实施经验等四个方面阐述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融合。最后论述实现西藏的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融合的路径分析。从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融合的原则、以及从理论层面以及实践层面为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的融合提出了一定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可以为西藏自治区为今后行使立法权提供一定的素材,使得立法更加精准更加符合当代的西藏自治区的现状。藏族民事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在处理婚姻、继承以及物权债权等民事行为的时候约定俗成的行为。西藏自治区的民事习惯法至今对西藏自治区的农牧区处理人们日常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研究藏族民事习惯法对现今国家法更好的实行起到重要的作用。
曲麦拉姆[10](2020)在《藏族盟誓习惯法对婚姻关系的调整研究 ——以四川甘孜州理塘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藏族法律文化博大精深,由于特定的地理、历史和社会文化条件,有着其独特的藏族习惯法。其中基于神灵信仰的藏族盟誓,用其辨别真伪、解决纠纷、证明自己清白的表现自古有之,长期以来维系部落或民族之间的友好团结关系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尤其在当今的藏区社会,随着佛教的世俗化,经过长期实践和历史传承的藏族盟誓习惯法以新的姿态影响着藏民的婚姻家庭生活,并被民众广泛认可和反复实践。受地理位置、历史条件文化等影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藏族民众居住分散。而四川省甘孜州理塘县因地处较偏远、海拔高等原因,历史上一直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与外界的联系程度低。理塘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人文地理形从而对藏族历史传统文化的保存程度比较完整,其中就包括其独特的盟誓习惯法。新中国的成立后,国家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国家在各个地方建立了人民公社和村大队组织,在其组织协调下,纠纷比较少,加上公有制、公共道德语等强力推行,致使当时私有的观念和其他行为相对有所减少,因此许多民族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有了一定的消解。但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国家各项改革地不断推进,这些藏族习惯法又逐渐出现在民众的视野中,成为当地民众生活行为的重要规范。本文旨在通过对盟誓习惯法这一社会规范进行历史和现实的考察,解读藏族盟誓习惯法的内涵,解析其存在的当代法律空间,并就甘孜理塘农区盟誓习惯法在婚姻家庭中的表现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其在四川省甘孜州理塘县地区的民事领域发挥的解决婚姻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等重要的功能,并就藏族民众在适用盟誓习惯法时存在的现实困难以及盟誓习惯法在当地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并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完善其积极功能,限制其消极作用,发挥盟誓习惯法在解决婚姻纠纷中的重要调解功能,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推动盟誓习惯法的司法适用程序、识别标准等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盟誓习惯法与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民事诉讼程序的完美衔接,从而有效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化进程。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法制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法制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研究 ——以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调研地及调研情况介绍 |
五、论文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萌生之探:藏族民间调解机制述说 |
第一节 藏族民间调解相关概念辨析 |
一、民间调解的概念辨析 |
二、藏族民间调解之概念厘定 |
三、藏族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辨析 |
第二节 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的法背景探析 |
一、前世保障:藏族传统法制的形塑 |
二、今生依据:国家现行法律的空间 |
第三节 果洛州民间调解的适用样态——“斯巴”调解 |
一、“斯巴”调解的缘起及蕴意 |
二、“斯巴”调解的显着特征 |
三、“斯巴”调解的解纷依据 |
四、“斯巴”调解的程序艺术 |
第二章 跃动之状:果洛“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现实样态 |
第一节 多维的嬗变:“斯巴”调解的转型样态 |
一、调解主体:“斯巴”调解队伍的多元构造 |
二、调解依据:从习惯法迈向多元化规范并存 |
三、调解过程: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趋势转型 |
四、调解职责:从单纯调解迈向多元化法律服务 |
第二节 互动与成效:“斯巴”调解的适用样态 |
一、互动前状:“斯巴”调解适用前的社会情境 |
二、适用路径:“斯巴”调解的解纷范围及方式 |
三、适用效能:“斯巴”调解化解纠纷后的成效 |
第三章 流淌之困:果洛“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的困境 |
第一节 “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的困境表现 |
一、“斯巴”调解队伍整体解纷素质偏低 |
二、“斯巴”解纷时适用情理与国家法选择误区 |
三、“斯巴”调解的非规范性增加调解结果不可预见性 |
四、制度化的改造使得“斯巴”调解优势日渐式微 |
第二节 “斯巴”调解存在困境的缘由分析 |
一、解纷素养与新型纠纷间的张力 |
二、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间的博弈 |
三、调解原生性与法制化间的对垒 |
第四章 调适之径:藏族民间调解的解困路径 |
第一节 以复合型人员准入标准优化调解队伍素养 |
一、分类聘用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调解员 |
二、吸纳具备丰富解纷经验与技能的民间权威 |
三、吸纳有德行、调解技能、法律等多元要素的藏族乡贤 |
第二节 多举措规范与提升藏族民间调解过程的可控性 |
一、依法框定藏族民间调解的解纷范围 |
二、以村规民约的形式整合藏族民间调解解纷依据 |
第三节 “以案定补”优化民间调解结果甄别与认定程序 |
一、建立藏族民间调解结果分级甄别机制 |
二、优化藏族民间调解结果交互认定程序 |
第四节 依循纠纷类型优化藏族“诉调衔接”机制 |
一、以“调诉分流”优化藏族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
二、以“调解分流”化解藏族调解资源竞争困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2)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主题与框架 |
1.2 意义与研究综述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基本概念及资料的说明 |
1.3.1 研究范围及基本概念 |
1.3.2 资料的说明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 |
2.1 汉朝统一西域及对西域的治理 |
2.1.1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概况 |
2.1.2 汉朝统一西域 |
2.1.3 汉朝治理西域对策 |
2.1.4 汉朝治理西域意义 |
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律法 |
2.2.1 匈奴的习惯法 |
2.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诸地方政权的律法 |
2.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初步确立 |
2.3.1 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 |
2.3.2 中央印绶制度与符节制度等行政法令在西域的实施 |
2.3.3 中原文化及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传承 |
小结 |
第3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 |
3.1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概况 |
3.1.1 中央政府对西域地区的管辖和治理 |
3.1.2 多元文化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宏观影响 |
3.1.3 西域地区律法的多样性 |
3.2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地区律法 |
3.2.1 历史文献的相关记载 |
3.2.2 佉卢文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确立 |
3.3.1 吐鲁番出土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2 楼兰文书的记载 |
小结 |
第4章 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 |
4.1 隋唐对西域的治理 |
4.1.1 隋朝在西域东部设立三郡 |
4.1.2 唐朝统一西域 |
4.1.3 唐朝在西域地区的治理措施 |
4.2 唐律在西域推广 |
4.2.1 《唐律疏议》在西域 |
4.2.2 唐代吐鲁番汉文法律文书反映唐律实施 |
4.3 西域地区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 |
4.3.1 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 |
4.3.2 刑事法律中的保辜制度 |
4.3.3 行政法部分中“市”的交易管理 |
4.3.4 诉讼法中的程序问题 |
小结 |
第5章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 |
5.1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地方政权 |
5.1.1 高昌回鹘王国、于阗王国和喀喇汗王朝地方政权的统治 |
5.1.2 西辽局部统一西域 |
5.1.3 元朝统一西域 |
5.2 西域地区多元律法及融合 |
5.2.1 高昌回鹘契约文书 |
5.2.2 喀喇汗王朝 |
5.3 西域地区律法与中华法系的统一 |
5.3.1 游牧民族习惯法 |
5.3.2 与中华法系的融合 |
小结 |
第6章 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 |
6.1 明清在西域地区的治理 |
6.1.1 明朝设立哈密卫 |
6.1.2 叶尔羌汗国与清朝的关系 |
6.2 清朝统一西域前当地律法状况 |
6.2.1 南疆地区民族习惯法 |
6.2.2 清朝在新疆地区的立法司法状况 |
6.3 清朝对新疆的治理 |
6.3.1 清朝统一新疆 |
6.3.2 清朝新疆的基层民事纠纷处理措施 |
6.4 清朝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实施 |
6.4.1 《大清律例》 |
6.4.2 《回疆则例》 |
6.4.3 《理藩院则例》 |
6.4.4 察合台文契约文书反映的问题 |
6.5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内化 |
6.5.1 新疆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 |
6.5.2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影响 |
小结 |
第7章 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重构 |
7.1 条约与列强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1 不平等条约对新疆地区律法的影响 |
7.1.2 阿古柏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3 清代建省中华法系在新疆本土的主导作用 |
7.2 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7.2.1 清末新政 |
7.2.2 近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小结 |
第8章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 |
8.1 民国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治理 |
8.1.1 北洋政府 |
8.1.2 南京国民政府 |
8.1.3 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疆的活动 |
8.2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余绪 |
8.2.1 中华法系在新疆的遗存 |
8.2.2 民族习惯法的残余 |
8.3 现代法律在新疆的初步确立 |
8.3.1 民国宪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2 民国时期的民商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3 民国时期经济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4 现代司法制度在新疆 |
8.4.1 审判制度 |
8.4.2 检察制度 |
8.4.3 检察官制度 |
8.4.4 监狱制度 |
8.4.5 公证制度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警务共同体建设研究 ——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 |
1.2.1 警务、农村警务、少数民族地区警务 |
1.2.2 共同体、警务共同体 |
1.2.3 家支、德古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警务共同体的研究 |
1.3.2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自治的研究 |
1.3.3 关于凉山彝族农村治安治理的研究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主要创新点 |
2 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警务共同体建设框架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理论指导 |
2.1.1 社会安全治理理论 |
2.1.2 新农村警务理论 |
2.1.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自治理论 |
2.2 基本原则 |
2.2.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2.2.2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 |
2.2.3 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 |
2.2.4 坚持预防为主 |
2.2.5 坚持民族特色 |
2.3 参与主体 |
2.3.1 各级党委 |
2.3.2 政府 |
2.3.3 公安机关 |
2.3.4 村委会 |
2.3.5 社会组织 |
2.3.6 少数民族群众 |
2.4 核心要素 |
2.4.1 共同的目标 |
2.4.2 群体的认同 |
2.4.3 归属感 |
2.5 制度建设 |
2.5.1 保障制度 |
2.5.2 法律制度 |
2.5.3 激励约束制度 |
2.6 建设环境 |
2.6.1 政策指引 |
2.6.2 民族文化和传统习俗 |
2.6.3 地区经济 |
3 凉山彝族农村地区警务变迁与发展 |
3.1 民主改革前——自治 |
3.1.1 自治的社会基础 |
3.1.2 自治的运行机制 |
3.1.3 自治对警务共同体建设的影响 |
3.2 民主改革后——管制为主 |
3.2.1 民主改革初期,联合治理 |
3.2.2 人民公社时期,高度管制 |
3.2.3 管制对警务共同体建设的影响 |
3.3 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3.3.1 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民族纠纷 |
3.3.2 推进警务改革,加强基础工作 |
3.3.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警务共同体建设的影响 |
4 凉山彝族地区警务共同体建设的现状分析 |
4.1 建设成效 |
4.1.1 多元共治格局初步形成,社会治安能力不断增强 |
4.1.2 法治工作成效明显,平安乡村建设有序推进 |
4.1.3 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推进公安工作协调发展 |
4.2 问卷调查 |
4.2.1 调查的着眼点及主要问题 |
4.2.2 问卷的设计和实施情况 |
4.2.3 问卷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 |
4.3 主要问题 |
4.3.1 参与主体存在的问题 |
4.3.2 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
4.3.3 建设环境存在的问题 |
4.4 原因分析 |
4.4.1 党委政府:管理角色转变难 |
4.4.2 公安机关:群众工作不到位 |
4.4.3 彝族群众:家支观念强烈 |
4.4.4 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低 |
5 加强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警务共同体建设 |
5.1 强化主体建设 |
5.1.1 党委: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扭转软弱涣散局面 |
5.1.2 政府:转变管理思维,加强统筹协调力度 |
5.1.3 公安机关:提升民警工作能力,构筑和谐警民关系 |
5.1.4 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带动村民自治 |
5.1.5 社会组织:激活自治能力,发挥协同力量 |
5.1.6 少数民族群众:引导转变观念,凝聚共同体意识 |
5.2 完善相关制度 |
5.2.1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
5.2.2 完善保障制度 |
5.2.3 完善法律制度设计 |
5.3 健全相关机制 |
5.3.1 完善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 |
5.3.2 完善利益诉求机制 |
5.3.3 完善普法机制 |
5.4 优化发展环境 |
5.4.1 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
5.4.2 合理利用传统文化 |
5.4.3 强化经济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调查问卷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独山县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调查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原由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原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家法与布依族习惯法的关系 |
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调研概况 |
一、调查点的基本情况 |
(一)独山县丙怀村自然地理概况 |
(二)丙怀村人文状况 |
(三)基础设施状况及发展状况 |
二、调查的经过 |
第二章 独山县丙怀村民间习惯法处罚制度 |
一、独山县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对盗窃的处罚 |
二、独山县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处罚 |
三、独山县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对于失火的处罚 |
四、独山县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对于虐待家庭成员的处罚 |
第三章 独山县丙怀村布依族婚姻习惯法 |
一、同姓同宗不婚 |
二、“姑舅表婚” |
三、结婚制度 |
(一)赶表 |
(二)订婚 |
(三)缔结婚姻 |
(四)不落夫家制度 |
四、离婚制度 |
第四章 独山县丙怀村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
一、独山县丙怀村传统组织解决纠纷及其作用 |
(一)家族长制 |
(二)寨老制度 |
二、村民委员会解决邻里纠纷及其作用 |
三、神判解决纠纷 |
第五章 独山县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与国家治理的分析与思考 |
一、独山县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下的自我管理 |
二、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对当地法治建设的影响 |
三.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与国家治理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5)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强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藏族习惯法概述 |
1、藏族习惯法的起源和发展 |
2、藏族习惯法的特征 |
二、藏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强奸案为例 |
(一)藏区强奸犯罪的司法现状 |
1、量刑较轻 |
2、以调解为主,注重赔偿 |
3、大多案件并未进入司法渠道 |
(二)与国家法的冲突 |
1、与实体法的不一致 |
2、程序上的差异性 |
3、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关系上的差异性 |
三、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
(一)国家法在藏区的影响力有限 |
1、藏区的气候、地理、经济、文化因素的阻碍 |
2、藏区牧民文盲率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
3、国家法在藏族牧区的有限性 |
(二)藏族习惯法在牧区强大的影响力 |
1、藏族习惯法传统力量的回潮 |
2、部落头人后裔及“活佛”对于藏族牧区的影响力 |
3、藏族牧民对于藏族习惯法根深蒂固的观念 |
(三)藏族传统“性”观念 |
1、偏远地区的早婚传统 |
2、藏族风俗中的婚恋观 |
3、藏族“一妻多夫”传统 |
(四)藏族妇女地位 |
1、藏族妇女的家庭地位 |
2、藏族妇女的社会地位 |
3、藏区妇女非婚生子现状 |
四、国家法与藏族习惯法冲突的调适 |
(一)调适的必要性论证 |
1、既要关照藏区的差异性又要保持刑事司法的统一性 |
2、既要尊重藏区习惯又要彰显国家权威 |
3、促进藏族习惯法的合法性和现代性发展 |
(二)调适建议 |
1、完善西藏自治立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
2、改造藏族习惯法,将有益成分纳入自治立法 |
3、加强藏族牧区法制建设,压缩习惯法适用空间 |
4、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三、 创新之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泗城亭目制度与“改土归流” |
第一节 泗城亭目制度的沿革 |
一、 泗城亭目制度的形成 |
(一) 唐代羁縻制度 |
(二) 宋代土(峒)官制度 |
(三) 泗城亭目制度 |
二、 泗城亭目制度的发展 |
三、 泗城亭目制度的衰落 |
第二节 泗城土府的“改土归流” |
一、 “改土归流”的缘由 |
二、 清朝泗城土府的“改土归流” |
第二章 “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的变迁 |
第一节 “改土归流”前后的司法机构 |
一、 “改土归流”前的亭目衙门 |
二、 “改土归流”后的流官衙门 |
第二节 “改土归流”前后的法律制度 |
一、 土地法律制度变迁 |
(一) “改土归流”前的土地法律制度 |
(二) “改土归流”后的土地法律制度 |
二、 赋税法律制度变迁 |
(一) “改土归流”前的赋税法律制度 |
(二) “改土归流”后的赋税法律制度 |
三、 婚姻法律制度变迁 |
四、 刑事法律制度变迁 |
(一) “改土归流”前后对民众的刑罚变化 |
(二) “改土归流”前后对土目的刑罚变化 |
第三节 “改土归流”前后的司法诉讼程序 |
一、 “改土归流”前后的诉讼管辖 |
二、 “改土归流”前后的审判程序 |
三、 “改土归流”前后的神明判决 |
第三章 “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原因与启示 |
第一节 “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原因 |
一、 亭目法变迁的外因 |
二、 亭目法变迁的内因 |
第二节 “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启示 |
一、 吸收借鉴习惯法的启示 |
二、 增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启示 |
三、 提高民众法律认同度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改土归流境域下清代侗族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基本概念界定 |
(一)本文主要涉及的侗族地区 |
(二)改土归流 |
(三)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中的“内地化” |
(四)“习惯法”与“原生习惯法” |
(五)刑事纠纷与刑事和解 |
三、研究综述 |
(一)关于侗族习惯法的系统研究 |
(二)关于改土归流时期侗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的研究 |
(三)关于改土归流时期侗族对不同纠纷解决机制选择逻辑的研究 |
(四)现有研究的不足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流官、土司、款组织:土司制度下的侗族基层纠纷解决模式 |
第一节 款:原生态下侗族的民、刑事务处理习惯 |
一、“款组织”与“款约” |
二、排斥诉讼官府 |
三、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以恢复社会关系 |
四、刑事犯罪解决方式:“以刑去刑” |
五、神判:终止纠纷的辅助手段 |
第二节 清王朝“以夷制夷”民族政策下解决国家视角下侗族基层纠纷的机制 |
一、血族复仇与武装械斗:中央王朝视角下侗族地区的纠纷 |
二、清朝延续“以夷制夷”民族政策 |
第三节 “流官——土司——款组织”:三元结构治理模式的运作与积弊 |
一、三元结构治理模式的运作 |
二、三元结构治理模式的积弊 |
第二章 从“流官——土司——款组织”到“流官——款组织”:改土归流境域下侗族地区法律管辖结构的变迁 |
第一节 改土归流与世袭土司司法的终结 |
一、侗族地区裁撤土司、设置流官的具体过程 |
二、土司未绝前收夺土司理讼权 |
三、层级司法制在侗族地区的确立 |
第二节 改土归流境域下款首治理侗族基层的流官授权 |
一、清政府在侗族地区大力推行保甲 |
二、保甲、团练与款组织的一体化 |
三、流官政府承认下的基层正式领袖 |
四、国家法留给款首对未成讼以前民事案件的管辖空间 |
第三节 汉字文书:改土归流时期连接“官”与“款”的基层治理工具 |
一、义学与私塾兴建下侗族基层掌握汉字文书的精英群体的出现 |
二、汉字:连接流官与款首的基层治理工具 |
第三章 “华夷一统”:改土归流境域下侗族基层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 |
第一节 改土归流境域下清王朝解决侗族基层血族复仇与械斗习惯的机制的改变 |
一、“法制一统”政策下清王朝普世性的教化策略 |
二、改土归流过程中汉儒对侗族民众的“言传身教” |
三、乡约宣讲制度的推广:改土归流过程中清政府规范侗族行为举止的持续性、反复性教化手段 |
四、改土归流境域下款首转向教化者的身份:新订款约的礼法化 |
第二节 从“以刑去刑”到“明德慎刑”:流官治下刑事和解机制在侗族基层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轻型化款约与轻刑化族规的出现 |
二、“流官——款组织”治理模式下刑事和解机制在具体案件中的运行 |
第四章 民间调解与官方调解的配合:改土归流境域下侗族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路径 |
第一节 改土归流境域下侗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地化 |
一、改土归流推行过程中契约文书成为预防纠纷与解决纠纷的证据 |
二、改土归流推行过程中侗族原有神判习惯的保留 |
三、改土归流境域下款首解决纠纷方式的内地化 |
第二节 改土归流境域下的官方司法:流官处理侗族地区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其宗旨 |
一、流官主动解决侗族基层各类“悬案” |
二、流官使用“大事化小”手段化解涉及侗族风俗类纠纷 |
三、流官审理“商”与“农”的纠纷时偏向保障“农”的利益 |
四、流官公正调解其任命基层正式领袖与民众的纠纷及其必要性 |
五、流官作为民间纠纷自行结案的“中人” |
第五章 基于民族政策与民族地区治理对“官——款组织”下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的评价 |
第一节 “法制一统”与“因俗而治”兼顾下侗族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变与不变 |
一、总的趋势:“法制一统” |
二、兼顾“因俗而治”:款首与习惯法的留存 |
第二节 “流官——款组织”是解决纠纷的更文明、更稳定模式 |
一、纠纷解决的文明化 |
二、纠纷解决的稳定化 |
结论 |
一、发挥侗族精英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
二、探索刑事和解机制在侗族基层的合理运用可推进和谐侗寨建设 |
三、政府要明晰各个时期侗族习惯法的遗存情况及调和好其与国家法的关系 |
四、在侗族的“自治”中发扬传承好“德治”传统 |
五、中华民族的认同是在包容少数民族习惯的基础上建立于法文化认同上的深层次认同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生论文目录 |
(8)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概念界定 |
(二) 选题意义 |
(三) 学术史回顾 |
(四)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发展状况 |
(一) 东胡族系 |
(二) 秽貊族系 |
(三) 肃慎族系 |
(四) 匈奴民族 |
二、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渊源 |
(一) 禁忌与习惯法 |
(二) 宗教与习惯法 |
(三) 地域与习惯法 |
(四) 生产方式与习惯法 |
(五) 社会发展进程与习惯法 |
三、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与特点 |
(一) 东胡族系习惯法内容 |
(二) 秽貊族系习惯法内容 |
(三) 肃慎族系习惯法内容 |
(四) 匈奴民族习惯法内容 |
(五) 东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点 |
1. 原始性 |
2. 适应性 |
3. 以罚代刑 |
4. 简易的牢狱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藏族民事习惯法在地方立法法中的融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背景 |
1.1.2 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西藏自治区藏族民事习惯法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习惯与习惯法 |
2.1.2 少数民族习惯法 |
2.1.3 藏族习惯法 |
2.2 藏族民事习惯法 |
2.2.1 藏族民事习惯法的概念及形成因素 |
2.2.2 西藏自治区藏族民事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
2.2.3 藏族民事习惯法的特征 |
第三章 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基本情况 |
3.1 西藏自治地方立法的概况 |
3.1.1 西藏地方立法概念及主体 |
3.1.2 西藏自治区成立的法律背景 |
3.1.3 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情况 |
3.2 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的特色 |
3.2.1 维护国家统一的立法原则 |
3.2.2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的立法原则 |
3.2.3 保障生态环境的立法原则 |
3.2.4 充分保障地方立法权的原则 |
3.3 西藏自治地方立法的效果 |
3.3.1 促进西藏经济的发展 |
3.3.2 促进西藏政治建设 |
3.3.4 促进西藏文化建设 |
第四章 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 |
4.1 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的融合 |
4.1.1 西藏的地方立法与民事习惯法融合的重要性 |
4.1.2 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民事方面和地方立法法的相关阐述 |
4.1.3 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的具体融合 |
4.2 地方立法法在实施过程中与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冲突表现及原因 |
4.2.1 地方立法法在实行过程中与民事习惯法的冲突表现 |
4.2.2 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实现西藏的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融合的路径分析 |
5.1 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
5.2 西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融合的原则 |
5.3 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与藏族民事习惯法融合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
5.3.1 关于地方立法和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理论方面 |
5.3.2 关于地方立法和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实践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藏族盟誓习惯法对婚姻关系的调整研究 ——以四川甘孜州理塘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动态 |
三、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之处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藏族盟誓习惯法概述 |
第一节 盟誓习惯法概述 |
一、盟誓习惯法的概念 |
二、盟誓习惯法的当代价值 |
第二节 藏族盟誓概述 |
一、藏族盟誓的概念 |
二、藏族盟誓产生的根源及历史变迁 |
三、藏族盟誓习惯法的当代社会基础 |
第三节 藏族盟誓习惯法的当代法制空间 |
一、中央立法 |
二、地方立法 |
第二章 藏族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实证分析——以甘孜州理塘县为例 |
第一节 藏族盟誓习惯法对婚前关系的调整 |
一、私奔定亲的盟誓行为 |
二、订婚中的盟誓行为 |
第二节 藏族盟誓习惯法对夫妻关系的调整 |
一、夫妻忠诚立誓行为 |
二、婚内戒除不良行为 |
三、“献头发”的盟誓行为 |
第三节 藏族盟誓习惯法对离婚关系的调整 |
一、财产分割过程中的盟誓行为 |
二、子女抚养方面的盟誓行为 |
第三章 藏族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功能与困境 |
第一节 藏族盟誓习惯法在调整婚姻关系中的价值 |
一、以约束不良行为促进家庭和谐 |
二、以丰富盟誓文化来保障婚姻自由 |
三、以盟誓教育引导正确的婚姻价值观 |
四、以有效解决纠纷来节约司法资源 |
五、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实现 |
第二节 藏族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困境 |
一、盟誓习惯法效力的弱化 |
二、藏族盟誓习惯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
三、藏族盟誓习惯法的适用空间被不断压缩 |
第三节 藏族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困境成因分析 |
一、藏传佛教的世俗化 |
二、藏族盟誓习惯法不当利用的结果 |
三、国家法对习惯法的影响 |
第四章 藏族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当代发展 |
第一节 藏族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当代背景 |
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利用 |
二、藏族盟誓习惯法发挥的积极作用和适应能力 |
三、藏区经济文化发展、婚姻观念转变的需要 |
第二节 充分发挥藏族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积极价值 |
一、充分完善藏族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理论内涵 |
二、正确发挥藏族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积极作用 |
三、有效抑制藏族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消极因素 |
第三节 藏族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路径 |
一、从立法层面分析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路径 |
二、从司法上层面分析盟誓习惯法调整婚姻关系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法制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研究 ——以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例[D]. 马俊. 西北师范大学, 2021(01)
- [2]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D]. 王莎. 新疆大学, 2020(06)
- [3]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警务共同体建设研究 ——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D]. 毛阿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4]独山县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调查与研究[D]. 覃荣慧.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5]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强奸案为例[D]. 黄泽宇.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1)
- [6]“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研究[D]. 程然.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7]改土归流境域下清代侗族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研究[D]. 于锋.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8]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D]. 白璐. 渤海大学, 2020(06)
- [9]藏族民事习惯法在地方立法法中的融合[D]. 次仁拥宗. 西藏大学, 2020(03)
- [10]藏族盟誓习惯法对婚姻关系的调整研究 ——以四川甘孜州理塘县为例[D]. 曲麦拉姆. 中央民族大学, 2020(12)